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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內容我記得曾經在這個部落格中提過,可是一時卻搜尋不到,只好辛苦地…...重新寫過啦~)
濕疹—很常見的名詞
門診中常常有新朋友直接了當地告訴我「我的濕疹很久了,看了很多醫師都沒有好~」
剛開始是基於好奇(現在則是為了溝通作「準備」),我就會問:「您怎麼知道這是濕疹?」
「每一位醫師都這樣說,」他們往往理直氣壯地回答:「而且我查了很多資料。」
(心裡默然…掙扎著決定要不要「救」他…這又是一場很辛苦的思想改造過程)
「濕疹」的原文使用是「eczema」,如果我沒有記錯,這個文字是拉丁字源,英文的相對應用法是「dermatitis」,也就是「皮膚炎」的意思。
為什麼說「濕疹」是一個「不完全正確的名詞」?我們先說個故事吧~
身為警察,應該盡力查案
假設您每天早上慢跑,固定經過某個公園;忽然看到一位男子面部朝下,四肢僵硬地趴在草地上,背後插著一把刀子。
我想,您一定會猜測「這個人死了」。我猜測,會看這個部落格的格友都是好國民,正確的選擇就是「報警」。
等了十多分鐘後,警員終於抵達現場。經過簡單勘驗,警員請您到警察局做目擊者筆錄,並且告訴您「該男子已經死亡」。
這樣您就滿意了嗎?真的就滿意了嗎?
警察是公務員,接受我們辛苦後納的稅額做為薪資。我們納稅培養一批警員,目的當然是維護社會治安。既然如此,警員不應該告訴我們「該男子已經死亡」這種「敷衍」的說法,而是應該讓我們明瞭「該男子實為仇殺,兇手可能為某人,死亡時間估計為七小時至十小時前」這類的詳細答案。
為什麼明白詳細答案那麼重要?因為您明天還想出來慢跑—如果知道這是一項針對性的仇殺,您可以決定明天是否繼續慢跑在同一條,或者另外一條道路上。
如果警員告訴您「這是流浪漢無目的的胡亂行兇」,您的結論就是「在流浪漢落網之前,不應該單獨出門,遑論慢跑!」
我們納稅培養一批警員,目的當然是維護社會治安,也就是讓我們維持正常的生活。
身為醫師,應該盡力追尋病因
「濕疹」就是「皮膚炎」;也就是皮膚紅、腫、熱、痛的表現;前面提到的那一位「他」,不就是因為皮膚發炎不舒服才找醫師看診的嗎?醫師看診的時候告訴他「這是皮膚發炎」,跟警察看到死者說「該男子已經死亡」有什麼不同?
如果醫師告訴您「這是接觸了髮膠之後產生的皮膚發炎」、「這是洗臉太用力造成的刺激性皮膚炎」或是「這是曝曬陽光後的光敏感性皮膚炎」,是不是才能提供給您「預防的方向」?從「真正的醫療」這個面向來看,這樣算不算比較負責任一些?
這些都是「濕疹」,都是「皮膚炎」,不是嗎?
您也許以為我是一位很囉唆的、無聊的、吹毛求疵的醫師;專注在這麼細微的字句上「自以為了不起」。事實上,這麼地計較「身為醫師,應該盡力追尋病因」這件事,是因為「不知道病因,雖然還是可以治療,但是無法預防再發」這麼重要的病患權益。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濕疹滿天飛」的情況?
臺灣的病患對於所謂「名醫」的追求常常令人莫名所以—如果以上媒體的次數來論,臺灣的名醫其實不少。
我們的同胞對於醫療常常表現出「很善良」卻「很不講理」的要求。對於「快速看診」的醫師,對於「這是濕疹」然後就開藥的醫師,我們到處宣揚「 那位 醫師病患很多,顯然醫術甚佳」;幾次門診之後卻抱怨「看診太快,沒有機會溝通」或者「只拿了藥,醫師沒有說明病名」。
如果不是「很善良」,我們怎麼會同意警察以「該男子已經死亡」來敷衍我們?如果不是「很不講理」,我們怎麼會同時要求「名醫」一方面「病患很多,看診迅速」,一方面「反覆評估,詳細解釋」?
因為愛惜自己與家人的生命,我們會要求警察「詳細追查,毋枉毋縱」;如果真正愛護自己的健康,請與您的看診醫師合作,一起找出「濕疹」的真正原因—就算沒有原因(比方說「酒糟」),總應該秉持「確實肇因醫學極限的不明原因,而非時間限制造成的缺乏解釋~」。
就算有醫師誓辭在,「病患權益」仍舊不會憑空出現—為了您自己,為了台灣更美好的醫療未來,拜託各位格友幫忙追求「正確醫療理解權」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