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看到中國時報訪問藍淑馨主任,提到「作臉是否有效?」這樣的概念。自從皮膚專科醫學納入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療程後,皮膚科醫師跟傳統美容業者的競合行為就成了很有趣的時代觀察。
身為潮流的一方,筆者常常思考醫學美容與傳統美容的相同與相異處。「提供對於肌膚保健與修護的服務」大概是共同點;差異處應該是提供的知識深度與科學證據力。
為 了更有意義地區分這二點,我花了大約一個月的時間搜尋相關資料,並且聽了幾場演講,目前國際上對於醫學美容業者的定義與要求,大約以「成員資格」、「理論 基礎」與「舒緩治療」為主角。如果細細探討,就是「具有醫療相關證照的人員,以符合醫學理論的操作設計,作健康促進或亞健康修護為目的的舒緩治療」。其中 的「舒緩治療」大約包括了酸類煥膚、保濕或抗氧化成份深度導入、淋巴引流、舒緩按摩等手法。
很難懂嗎?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醫師或護理人員,根據醫學理論,幫消費者(健康或無病個體)作維護健康的按摩療程」。
根據彼得杜拉克的看法,「政府法令永遠跟不上時代潮流」是確實存在的事。我們從這件事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的現象。
首先「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醫療行為,也不得宣稱療效」為國家法規準則;「醫療行為必須由合格醫療人員於醫療機構內施行」則是另外一個規範。
傳 統美容不是醫療人員於醫療院所給予的行為,所以只能使用「課程」的含糊名詞。(一直覺得很怪,又不是上課,哪來的課程?難道又是自稱「老師」的結果?)這 樣的問題我可以理解。醫學廣告「僅可標示醫師姓名、執業場所、時間與電話;並標示政府核可之疾病名稱或醫療手術名稱」也可以在現實上接受。
問題是「由醫療人員在非醫療場所給予的有醫學理論依據之行為」在政府法規中究竟應該佔有什麼地位?就官僚目光及管理方便性來看,當然應該與傳統美容列為同級。就國家新產業發展眼光視之,似乎應該給一個新的定位。
我國目前這段的混亂實在是莫名所以。醫療機構內的醫學美容療程被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就是衛生局)設定為醫療行為,不准宣稱療效,也不准招來廣告。某些醫師自設「某醫師美容會館」給予同樣治療行為,一樣不准宣稱療效,卻可以大方廣告,只是名稱必須改為「課程」。
這真是重視邏輯者的地獄— 美容師用「課程」已經不可忍受了;醫師如果也一窩蜂跟用「課程」,究竟是頭腦有問題,還是確定自己的設計「沒有療效」?前者是科學研究者的禁忌。科學訓練 了這麼多年,竟然一點邏輯批判能力都不曾發生。後者是醫療人員的道德恥辱—如果您對自己的「療程」沒有信心,為什麼敢施用在病人身上?
這真是一個混亂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