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從1950年代開始,就建立起以勞動階層作為主要保障對象的「勞動保險」制度(許勝凱;中國勞動保險制度改革之分析;中正大學碩士論文)。設置原因主要為中國在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框架下,為了彰顯勞動群眾在革命後翻身作為國家主人的社會主義特色。當時的勞動保險只保障「國有企業勞工」,基本上比較屬於「社會福利制度」,而非「社會保險制度」。當時的設立理念認為,國有企業將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終極階段,藉由保障國有企業員工,最終將保障全國國民。至於非國有企業只是社會主義國家發展的過度階段組織,將來就會消失。
到了1980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經濟改革制度,國有企業的無效率與大鍋飯狀態成為被改革對象。依附在國有企業下的勞動保險制度成為謙扮中國政府的絆腳石,必須向真正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漸靠攏。用來彰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國家福利式勞動保障制度也面臨必須大規模檢討的地步。
同一時間,臺灣地區因為國民所得提高,加上政治壓力,原先涵蓋了九百萬人口的勞、農、公保制度,於1994年也產生明顯質變。原先三種保險中的「醫療照護」部份切割進入全民健康保險之中。勞、農與公保只保留了失業給付、傷殘與退休等一般商業保險所留存的部份。由於台灣一開始就依照資本主義方式設計保險制度,因此早期的保險制度雖有虧損,仍舊勉強具有「盈虧自負」的保險精神。當二千三百萬人都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後,臺灣的保險制度產生「向左傾斜」的現象。由於政治壓力的關係,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表象逐漸變成社會福利制度。經費來源卻依然來自保費,而非稅收。
雖然目前中國涵蓋率甚低,兩岸的保險目標同樣都是由局部涵蓋逐漸發展至全民涵蓋。如果討論到老年給付的部份,中國面臨的問題相較於台灣更加嚴重。
中國於1995年以後出現相當明顯的社會變化,迫使中國政府加快全國員工納入老年保險範圍的步伐。第一是1996年左右的國有企業員工資遣潮。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資料,1996年與1997的離職、資遣或退休員工數目達到2260萬人。因為擔憂養老金額與醫療保險問題,離退員工寧可賦閒在家,也不願意再度就業,以免失去原有國有企業員工的勞動保險福利。
另外,由於退休潮與企業拖欠或拒絕繳納老年保險費用,養老體系中的資金缺口越來越嚴重。這個體系從1997年就開始依賴中國政府的財政補貼,至2000年為止每年的補貼額都以一倍的速度增長。自1993至1998年間新加入老年保險體系人數僅增加15.5%,從該體系退休的人數卻增加了67.5%,負擔率在短短五年間從22%提升到32%,快速增加了10個百分點。因此中國政府從1997年就實施新的老年保險制度改革,將老年保險可攜性納入重點。這樣的改革雖然解決國有企業離退員工的流動性問題,卻仍舊沒有辦法從根本上解決老年保險繳費動機貧乏的現象。
同一時間,自2005年7月1日,臺灣行政院勞委會規劃的「勞工退休金新制」正式上路。此一制度最大的特色也在於「可攜式個人帳戶」。新制下事業單位每月須提繳6%的退休金到勞工個人專戶內,勞工一旦離職,專戶的退休金會隨著勞工帶到下一家公司繼續累積而且生息。新制較舊制提撥比例稍低,但是確保勞工於養老階段可以領到退休金。根據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2005年8月29日公佈的數據顯示,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人數達316萬人,占申報勞工總人數六成以上。這點使臺灣的老年保險制度涵蓋面更為廣泛。
就提高涵蓋面而言,中國國務院於1999年1月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了非公有企業員工等勞動力包裹至老年保險社會統籌中來的進程。根據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表的數據,原先至1997年底,93.9%國有企業員工與53.8%城鎮集體企業員工(非國有企業,仍屬於公有體系)參與了老年保險制度,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加入。藉由上述新條例的發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發出通知,要求擴大老年保險統籌涵蓋面的工作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估計參加老年保險社會統籌的總人數將再增加2600萬到達1億2千萬的水準,增長率為31%。藉由涵蓋率的增加,可以更廣泛地達到風險分攤的效果。
擴大涵蓋面的政策來自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在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緊張的情況下,把非國有企業納入老年保險統籌不僅有助於解決目前的支付危機,也有助於解決以後的養老金債務的支付問題。由於非公有企業(私有和合資)員工的年齡結構相對來說非常年輕,並且很少有退休人員,因此他們的加入將立即降低負擔率。如果當前退休人員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只由國企承擔,那麼隨著國有部門的萎縮,餘下的國有企業承擔的壓力將越來越大,養老金支付將更加艱難。另外,擴大統籌涵蓋面還有助於鼓勵下崗員工到非國有企業再就業,這是因為下崗員工到非國企單位再就業時仍然可以繼續向其個人帳戶繳費,退休時繳費年限將連續計算,並不會因為換工作而受損失。
至於老年保險的所得替代率部份,兩岸政府的給付同樣偏低。這也造成兩岸之間勞工對於退休生活的相同憂慮。雖然臺灣政府積極規劃全民年金方式處理此一問題,因為政治壓力與經濟成長趨緩的影響,臺灣勞工保險的費率水準仍舊偏低。針對這一點,雖然勞保老年年金制度規畫小組已擬設立強制調整機制,例如當基金餘額低於當年給付金額三倍時將降低給付或調高費率(中國時報,20020607,六版)。顯示主事者確實明白勞工保險費率不可能繼續維持僅5%左右的低費率。
然則費率提高之後就會加重勞方與資方負擔。目前中國已經因為高費率而產生部分副作用。臺灣的保費負擔比例事實上和中國一樣存在著不平均的問題,不論是政府、勞工、企業三者之間的比例;或是勞、資雙方分攤比例都是如此。台灣勞工保險政府與企業’勞工間的保費分擔比例,除了對漁民保險的政府補助比例較高之外,政府僅補助有雇主者10%,無雇主者40%。剩餘負擔若非偏重於事業單位支出,即由勞工自負。中國也是類似現象,企業負擔比率約為勞工之二或三倍。結果當然導致企業避繳相關費用,或以薪資低報方式處理。如果企業負荷不了加劇的人力成本,可能就轉成地下經濟。
臺灣的負擔不均現象,主要肇因於勞、農與公保創始之初,政府設計之保險制度與社會福利制度即相混淆。設計偏向福利制度,導致總費率偏低,且負擔偏重於資方(以稅務概念設計)。中國的類似現象則源自國家亟欲擺脫計劃經濟時代,所有責任由國家負擔之情形;矯枉過正,將責任皆轉移至企業所致。不論兩岸保險費用之費用來源不均成因為何,負擔輕重不一的情形確實造成社會保險財務的畸形發展,與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提高。
目前中國進行的城市職工醫療保險與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雖然涵蓋率差異甚大,產生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類似,保險給付面向的「以藥補醫」狀況也相同。究其原因,「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角色混淆是最大問題。
一般來說,對於醫療或老年保險的保費負擔在西方國家依照國家福利政策不同,大約有三種不同分配方式—福利型國家重視所得重分配功能,並且強調社會救助目標,因此採取普遍式的全民年金與全民醫療制度,財源由政府扮演積極主動角色,自高比例稅賦中支應。無論是被保險人或是事業單位,對此相對負擔比例均甚小。
至於社會保險型國家的社會安全體系,主要目的是維持社會安全,因此以提供高所得替代率之所得轉移方式為主。經費來源幾與政府無關,完全由事業單位與被保險個人依所得程度做不同繳交。被保險人間獲得之保險額度或所得替代絕對金額相差甚大,不具備「財富重分配」功能。
混合型國家政府對於社會保險依其政策目標提供或高或低之不同比例補助。受保險人與事業單位之負擔依各國國情不同而有差異,然受保險人間所獲得之保險額度或所得替代絕對金額相去不遠,屬於基本健康維持。
從上述分析可知,當政府意在建立福利式社會保險制度,則政府稅收比例高,補助比例也高。受保險人所獲得之醫療或老年保險金額幾無差異。如果政府目標在於設立純粹保險式制度,雖然政府補助比例不高,事業單位與勞工之分攤比例應當接近,且受保險人使用保險時應有明顯差異(亦即「付費多者,使用額度較大」)。單純就此點觀察,臺灣與中國二者政府負擔比例都不高,似乎類似純粹保險制度式國家,然而因為受保險人與事業單位的分攤比例差距太大,似乎有向事業單位徵收「老年保險稅」或「醫療保險稅」之意味。不同薪資結構者之費用差異並不明顯,不具有所得重分配意義。如果以極高收入者與極低收入者相較,後者所負擔之保險費用不能獲得豁免,且佔據所得資金部位相對太高,反而有「所得重分配累退現象」。
兩岸政府加重於事業單位的高費率,同樣產生企業投保意願降低或高薪低報等逃、欠費現象。臺灣此處改革在準備提高費率的同時,也適度降低了事業單位的「平均眷口」等負擔,並調整勞雇雙方負擔比例。同樣的制度變革於中國又顯現另外一個現象。就是增加儲蓄率,減少現行消費行為。這樣的社會行為表現出兩岸保險制度的另外一項缺失—所得替代率偏低。
以中國來說,雖然設定之所得替代率於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加總之後號稱58~64%,因其歷史債務關係,一般相信此一目標無法達成。加上統籌基金所給予之給付並非依據被保險人之繳費多寡而定,而是依照當地前月平均工資為發放基準,因此並不具有「個人保險」之實質意義。
臺灣的所得替代率在設定時即相當低,估計為19~20%。即便以目前勞保年金化改革討論中的官方版本,也沒有超過這個比例。換句話說,兩岸提供給人民的老年保險制度,都屬於「高費率、高風險、低保障」之制度設計。設若受保險人與事業單位逃漏此一制度,將所得部分投資於其它機會成本,回報皆大於此一設定。因此年輕而低風險之受保險人與事業單位更有誘因逃、欠此一機制費用。整個保險系統因受保險對象的逆選擇而更加財務窘迫。
至於健康保險之醫療保險部分,目前臺灣出現的問題也是一樣。1994年3月1日 ,影響臺灣2300萬人的全民健保制度在倉促中上路。至今政府仍舊未能釐清該制度究竟為社會保險制度或為社會福利制度。
如同前述,自德國俾斯麥首相發明全民健康保險,世界各國對於健康保險制度就有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及混合式三種不同設計。
北歐國家把全民健康照顧設定為國家政策,因此用很高的稅賦比例維持這個政策的存在。在這些國家,稅賦往往高達將近50%的總收入,國家付出GDP的10%左右作為國民健康維持。基本上醫師是私人營業,由政府的健康保險制度支付。
英國制度直接設計成「公醫制度」。多年下來,目前英 國 醫師紛紛前往歐陸發展,英國病人的心臟手術等候時間達到2星期(官方統計資料,私人與其它學術機構統計資料顯示為4週)。問題之所以惡化到這種程度,主要還是因為英國財政逐漸困窘,政府負擔不起太多的醫療費用,又不敢刪減醫療給付範圍,因此拖延
臺灣的健保制度乍看應該屬於社會福利,政府以「照顧人民的基本健康」看法實施此一醫療保險。然而配套措施不足,經費來源為類薪資稅,支出方式為社會福利,資源有限而需求無窮,臺灣健保制度陷入財政窘境當為意料中事。
環顧世界各國,臺灣整體賦稅率為中等水準,然幾乎全數落於受薪階級。因此稅賦比例雖然不高,人民負擔感覺卻重。臺灣一年3600億元之醫療費用皆由保險收入支付,政府無任何補助。然支出與收入部分並未獨立,必須經過立法院等機構審查。政府要求全民健康保險必須自給自足,顯示此為社會保險制度。然而民意機關審查行為,又表示政府主導此一制度,應屬社會福利。如為後者,貧民、街友等弱勢國民,應該得到國家稅收的保護。我國健保局對這些人採取「停卡、追繳保費」等行動,卻又表示政府不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屬於社會福利。
我國規定所有民眾必須強制加入健保,主要根據是 「大數法則,風險分攤」的精神。保險制度的財務維持確實也屬於「自給自足」型,政府不需以預算及稅收支應。然則我國健康保險設計卻又不同—首先是費用收取方式。社會保險設計精神基本上應以「使用者付費」及「高風險者付費」兩大原則。我國健康保險費用來源依薪資比例扣繳,這種注重「財富重分配」而忽略「使用者付費」的設計方式,主要用在社會福利而非社會保險制度。
另外,社會保險的「自給自足」也不存在於台灣健康保險制度中。目前臺灣健保遇到的重大問題,還是在於「使用者付費比例偏低」等道德風險設計不良。當給付過多且與使用頻率無關時,理論上應當增加保費或限制使用。然而臺灣的政治情勢迫使健康保險制度畸形發展。不僅收入面控制於立法院,支出面亦由政府相關單位決定,而非保險單位依財務決策。這種「收入與支出都控制在政府」的狀態下,基本上應該屬於社會福利制度而非社會保險制度現象。
這種身份不明的亂象同樣也出現在中國大陸,由於社會主義架構,政府不敢推托照顧廣大人民之責任。然而前述政府脫離計劃經濟的企圖,將所有社會照顧責任轉嫁到事業單位的設計方式,加上受保險人分攤比例較低,同樣無法提高保險使用過程之道德風險控管。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相較於臺灣的最大差異,不過就是涵蓋面太低,目前只能照顧到九千萬左右的城市員工。兩岸同樣「歸於社會福利而政府不願出錢,歸於社會保險收支卻控制於他人」的制度,恐難長久不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