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ㄉ醫師包含外科?婦產科?內科?中醫?台灣有法律可管ㄇ?
(註記:最近雅虎奇摩的部落格忽然連接到知識+;您知道,看到問題實在有些手癢。既然回答了,為了不浪費,我就把回答的問題一併貼出來了。)
答:這個是個好問題,臺灣回答得出來的醫師應該不超過五十位。
臺灣的醫療法規主要跟隨美國FDA(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也就是說,如果FDA通過/同意,臺灣可能會通過/同意。FDA否決,臺灣一定會否決。沒有送給FDA審查的部份?臺灣會參考歐盟。
脈衝光這個機器,在FDA的規範中屬於「受過訓練的醫療人員可以在受訓練醫師的只是/監控下操作」。換成白話說,就是「受過訓練的護理人員,可以在受過訓練的醫師診所內執行脈衝光業務」。
上面這句話符合了臺灣醫療法規的幾個規範:「由有執照人員,在合法場所,運用合法儀器/產品,從事合法醫療行為」。
之前某婦產科醫師(合法人員)在沙龍(非合法場所)為某名嘴太太注射肉毒桿菌素(合法產品/儀器)治療魚尾紋(合法但為適應症外使用)結果出事,就是因為四個條件中,有一個不合法。
所以您的第一個問題,答案是:「未必一定要醫師操作,但是美容師確定不行。」(但是即使是護理人於操作,操作後的醫療責任還是必須由醫師全權負責)
第二個問題,美容醫學醫學會之前在衛生署與皮膚科醫學會、整型外科醫學會共同開會的時候,衛生署的規範是:「凡接受過雷射/脈衝光訓練的醫師,不論哪一科,都可以合法操作這樣的機器。」
所以您的答案是:「任何科別的醫師,只要領有雷射/脈衝光訓練證照,都可以合法操作這樣的機器。」
最後補充一點。中華民 國的 醫 師經過 醫師執照考試(就是大學畢業,實習後的那次;醫師界俗稱「國考」,就是「國家考試」的簡稱),就有資格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任何」醫療行為—是的,「任何」。這是憲法位階的規定。
換句話說,上述衛生署的規範其實算是「行政命令」。
如果有一天某位醫師執行雷射/脈衝光治療後出問題,被受術者告上法院。法官裁量的考慮不是「他有沒有權力做這樣的治療」<=有的,在中華民國境內,任何一位合法醫師(不論他是什麼專科)都有權力執行任何治療。
法官考量的是「他所受過的訓練,足不足以承擔這樣的治療?」如果不足,該醫師應該向受術者坦白說明。
最後用二個例子作為結束,您應該可以很清楚了解:
1. 皮膚專科醫師也可以開心臟的刀嗎?可以的。但是一旦「出事」,該位皮膚專科醫師必須向法官證明「我在美國受過十年的心臟外科訓練,我是合格醫師;回到臺灣退休,想試試皮膚專科,所以又接受了皮膚專科訓練,成為皮膚專科醫師…」之類的說詞。至於採不採信,就由法官決定。
2. 緊急情況下(比方說,災難救援),即使皮膚專科醫師將病患胸腔切開,作緊急心臟CPR按摩,「可能」都完全無罪—要看「多麼緊急」<=這個也是由法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