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2007/4/11
(http://www.bioweb.com.tw/news2_content.asp?intID=1781&chkey1=%E7%8E%BB%E5%B0%BF%E9%85%B8&chkey2=&chkey3=&chkey4=&chkey5=)
據報導有醫療院所宣稱可使用玻尿酸為病患隆乳乙事,衛生署提醒醫療人員勿觸法。
據媒體報導,有醫療機構使用所謂「大分子玻尿酸」為女性隆乳。衛生署表示,未曾核准成分為玻尿酸之植入劑用於豐胸使用。衛生署所核准之玻尿酸植入劑產品共計6件,均係用於豐盈臉部組織。是以,如使用未經衛生署核准之玻尿酸為女性進行隆乳,則依藥事法83條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醫師所使用之玻尿酸植入劑為經衛生署核准之藥品,但使用於衛生署核准仿單以外之部位,依衛生署於民國91年所訂定之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醫師應在合於以下規範下方得進行;其違反者,並得以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由醫師執業登記地之衛生局依法移付懲戒:
(一)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
(二)須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
(三)應據實告知病人。
(四)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
(五)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衛生署並呼籲女性同胞,整形手術仍屬醫療行為,有其一定之風險存在。如確有進行隆乳或其他整形之需求時,應向合法之醫療機構,由專業之醫師人員提供服務;如需植入物品時,更應要求醫師對手術過程、可能之風險、植入物之合法性及安全性作完整之說明後,再行決定是否接受相關手術,以維護自身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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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談起這個題目,還是因為診所的常春月刊(www.lohasevergreen.com.tw)六月號中有篇玻尿酸的專題,裡面提到「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的規範。身為醫學會的常務理事,對於法令偶有莫名其妙的需求,所以上網查了一下,結果就找到這篇。
對於這篇的評述原因,除了提醒各位「適應症外使用」屬於醫師的「合法」職權,但是醫師也應該有許多相關配套措施;另外也要與各位分享這則新聞事件的來龍去脈。
最近的醫療競爭非常激烈,醫療行銷行為基本上已經超出衛生主管機關有能力正常控管的程度。許多行銷行為拋開傳統方式,像是「網路關鍵字」、「FG內文偽貼」、「報刊雜誌廣編稿偽作採訪」等,這些都「不很」違反傳統醫療廣告法規,基本上游走於灰色地帶。其中某業者於各大報張媒體大肆刊登的EGF、蝦紅素等廣告最為經典—沒有廠商地址、電話,只有一隻不斷轉接的0800專線,衛生主管機關與消費者都無從追查。
我是一個自由市場崇拜的無可救藥信仰者;在那一個資訊壟斷的白色恐怖年代,我們這批學生跑去中正紀念堂靜坐,就是為了「自由競爭」的可能。現在黨禁開放了,報禁開放了,有些思想—例如醫療廣告依然如同舊日的規定,個人其實不以為然。任何的規範都會讓膽敢違法的人佔了優勢,劣幣驅除良幣的現象其實明顯。
以這個事件來說,衛生署之所以注意到這個問題,大概還是因為醫療同業檢舉—該位宣稱隆胸的醫師應該並不知道這樣的宣稱違法。進口該玻尿酸的國內上市公司一直向醫師(包括我)宣稱國外(包括韓國與日本)同意該產品使用於隆胸;基於互信原則與法律無知,醫師並不知道政府不建議「每次單一部位使用玻尿酸超過2 cc.」這樣的宣稱。加上該醫師與某購物頻道的大量合作,在價格與操作品質上令醫界同業頗多批評。這次出了事,還被衛生署吊扣醫師執照二個月(目前還在爭議上訴中),國內許多醫師都有些「看笑話」的心態。
對於醫師間的價格競爭我沒有意見—這部份其實應該留給市場去自由運作。那天有位朋友來到門診,提到「某某診所的光波緊膚價格如何」的話題。我知道那個診所,與主持醫師也非常熟視。我的回答其實還是很老套:「為了學習光波緊膚,我特別到日本取經。回國之後,我們的操作發數與治療劑量大約是其它操作方式的2倍。不同的治療品質,不同的保證觀念,當然應該有不同的價格成本」。此次為了讓護理美容師們合法操作光波緊膚儀(合乎FDA的規範;國內衛生署尚未有相關規定,基本上都是與FDA同步),以降低診所成本,並進一步降低受術者成本,我們必須將所有護理美容師重新送往日本Cutera亞洲總部進行訓練並取得相關證書。
換句話說,我們很認真地考慮「在維持高等醫療品質的前提下,不斷降低自身成本,以提供顧客更有效率的購買價格」。我是一個很笨的學習者,管理學課本上這樣說,我就這樣做。
不知道其它醫師是不是這麼想過,但跟著市場價格走本來就是供應者的宿命。於是「東家賣900,西家算780;於是東家再送100發,西家就買一送一」的一般市場競爭也進入醫界。這個當然是違法的行為,然而醫師們多麼聰明(現在介入醫學美容產業的商人們聰明更多…),政府管不著,消費者當然就必須自求多福。
拿出這則新聞/案例與各位分享,原因還是因為許多資訊在其中:
1. 「適應症外使用」的情況合法而普遍,可以用來看看您的醫師是不是遵守包括「據實告知病人」的這些準則。
2. 醫師其實也可能被廠商欺騙—對於這麼多的醫療法規,包括我在內,都可能身陷羅網。除了呼籲(自己與?)醫師同儕們自己進修,相互通風報信之外,又能對廠商有什麼期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