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歷盡滄桑」的小男生來診;為了臉上的青春痘痘疤,四年來至少看了七、八位頗負盛名的學長/姊,吃過中藥,做過柔膚雷射與果酸煥膚治療。
至於這次他來到診所的理由是:「你的部落格說,靚顏光可以讓痘疤痊癒」。詢問他「看了多久的部落格」,答案是「一整天!」
非常自信。
花了一個多小時檢測、諮詢的門診時間,我的強烈建議是:「您的皮膚已經過度治療了。在使用靚顏光褪紅或飛梭雷射磨皮之前,請讓皮膚休養生息。」
他不是很同意:「我看過那麼多位醫師,都叫我趕快做治療。」
「對於這些說法,我沒有特別的意見,」我說:「每一位醫師都有自己的判斷。」
「您可以到網路上多找一些其它人的意見,看看每一位醫師的聲譽呀!」我忽然想到。
他笑了起來:「那些都不準啦,」他接著說:「很多醫生都找人到網路上自己說自己的好話~」
自由電子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律師法施行近70年來重大變革!法務部和律師公會決議修法開放律師登廣告拉生意,未來律師將可透過媒體放送、加入搶錢大作戰。
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10月31日決議修正律師法第30條,新增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媒體刊登廣告,打破律師法數十年來對律師登廣告的限制;律師法修正後將使台灣律師業與國際接軌,向美國、歐洲看齊。
目前美國、德國等皆開放律師登廣告推銷自己,但台灣迄今仍設限,以往台中曾有律師在雜誌上登廣告,強調「旗開得勝」,及律師事務所「董事長為台中市議員」等字眼,均遭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誡。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蘇友辰指出,解除律師登廣告限制,是法務部、律師界共識,若廣告內容不致招搖或誇大不實,只要是律師本身真實的學經歷,或受人肯定的事蹟,就沒有限制這些事情上廣告的必要。
蘇友辰說,律師具公益角色,如廣告內容太超過,仍須受到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限制;不過也有律師坦言,「律師本來就算是半個生意人」、「廣告難免會美化一下,不然如何招徠生意?」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表示,近10年來律師待遇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不但停滯成長,甚至有下滑趨勢,一般新進律師實習完,薪水約4萬元到4萬5千元,律師業不景氣,也是放寬律師執業限制原因之一。
醫師會到網路上「找人說自己的好話」,主要原因當然也是「醫師被法律規定不准廣告」。如果各位知道,關於「醫療廣告」的牛毛規定,以及各縣市衛生局的執法標準不一,醫學界與儀器廠商常常身受其擾—我自己就曾經被檢舉過。
這部份的「傷害」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首先是法規的問題—之前美容醫學醫學會與薛瑞元前處長開會的時候,薛處長的說法是:「如果開放了廣告,難道正牌的醫師打得過有錢的財團嗎?」
這個說法我完全同意。
然而現在「不開放廣告」,某某購物臺一直違規大量販售醫療美容(甚至是醫療手術)等相關治療,隨便罰個幾十、百萬的不關痛癢,「難道政府只能這樣做嗎?」
消費者(甚至是「病患」)的權益,因此獲得更大保障了嗎?
這部份,熟悉這個部落格的朋友都知道,我是個自由市場主義者…一直以來都是。
另外,在法規執行的部份,這部分就是臺灣人民永遠的痛(<=我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在「地方自治」的說法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醫療法與醫療法施行細則中,許多模棱兩可的法規條例具有「無限寬廣」的解釋權。至少就美容醫學醫學會收到的會員回報,有些縣市對於所謂醫療廣告的規範是「如果衛教海報面對馬路,就是廣告;面對內部,就是衛教」、「配合衛生署做免費子宮頸癌篩檢的紅布條;因為有「免費」兩個字被處罰」、「不是整形外科/皮膚科的專科醫師,不可以在自己診所內的二樓(不對外開放)放置醫學美容衛教單張」…等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執法標準。
這部份的問題來源,往往是執法人員對於法令的不嫻熟(<=衛生行政的普考或高考,未必表示對於醫療法令的正確理解),或是認為「醫療廣告就是不正義」的固定印象。這似乎是臺灣從威權過渡到公民社會必然付出的代價—民眾懂法的不多,基層公務人員懂法的也不多;於是官員便宜行事—憑官員的便宜—而且在「圖利他人」的大帽子下,誰不願意明哲保身呢?
在自由市場經濟制度下,廣告之所以存在,其實是消費者與廠商的溝通之用—「做廣告」這個行為,並不是不需要廠商成本的。在經濟學的思考上,任何增加交易成本的行為,理論上都會被避免掉;除非這個行為本身所增加的消費成本,遠遠小於他所消除的消費成本。
「廣告」可以減少消費者的資訊搜尋成本,從而減少整個交易過程中的總成本。
也許各位不是那麼認同—如果我要去做個雷射治療,看到一百個廣告,不是增加我的困擾?煩都煩死了…然而請想一想;現在這種「是非不明」、「真假不分」的網路謠言,這種「購物臺天花亂墜」、「名醫猛上電視(<=,或是「猛上電視就自以為是名醫」...!?)」的現實世界,各位接受醫學美容相關資訊—甚至是「醫療相關資訊」(<=還記得某@@專科診所、某@@中醫診所!?)—難道就更「安全」些?各位無法從廣告中接受、比較的訊息,就必須以「親朋好友的肉體」(<=所謂「口碑!?」做為代價?
於是良幣驅除劣幣,還是反之?
這篇文章是部落格中少數「僅為發牢騷」目的的文章—我不打算呼籲什麼,沒有任何「文以載道」的渴望。只是闡述一個事實—臺灣的醫療管制究竟是太多,還是太少!?
我還是不知道…僅提供各位參考…
ps.關於上面那位小朋友「看部落格一整天」的回答,基本上我不是很同意—如果您決定相信極緻,我「希望」您已經「觀察」這個部落格超過三個月以上了。您我的時間都很寶貴,加上交通、等待等成本,如果您不是很確定,沒有很大的把握,為什麼要花費這些成本,只因為「看到部落格就找醫師碰運氣」呢?